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內政部訂法 消防設備人員權益提升至法律位階

2019-01-14

為落實消防設備人員之執業管理,內政部今天部務會報通過「消防設備人員法」草案及「消防法」第7條修正草案,將消防設備人員權益,提升至法律位階,以法律明文規範,使建築物公共安全及民眾生命財產能獲致更周全之保障,並完備消防專技人員制度。

內政部表示,消防安全設備設計、施工、檢修及保養,每一環節均須借重具有一定消防專業知識、技術資格者,才能確保其性能。政府現行是以「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管理辦法」考用與管理消防設備人員,及暫行從事消防安全設備設計監造裝置及檢修人員。

為建立專業服務體系,提升消防專技人員專業地位,內政部這次研訂「消防設備人員法」草案,將消防設備人員權益,提升至法律位階,規範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相關之執業、業務、責任、公會組設與罰則等規定,已提升建築物公共安全,確保國人生命財產安全。

內政部指出,84年8月11日修正公布之「消防法」第7條,已訂有消防專技人員制度,規範從事消防安全設備設計、監造、裝置及檢修業務,應由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為之,並兼採暫行執業人員制度,允許建築師、七科技師及消防安全設備職類乙級技術士暫行為之。

根據內政部統計,截至今(107)年10月底全國領有消防設備師證書共1,652人,領有消防設備士證書共5,743人,已具有一定規模。故內政部這次也同時研修「消防法」第7條修正草案,針對領有消防安全設備暫行執業證書之86年7月26日前,依建築師法規定登記開業之建築師及消防安全設備職類乙級技術士,得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日起1年內,檢具相關證明文件,申請消防安全設備設計及監造人員證書、消防安全設備裝置及檢修人員證書,繼續從事相關作業,以保障消防專技人員制度建立前,既有的執業權益。

內政部指出,「消防設備人員法」草案及「消防法」第7條修正草案,將陳報行政院審查後,儘速送請立法院審議。

來源:中時 

https://www.chinatimes.com/realtimenews/20181227003592-260407